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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守则
    展位装修及布展流程
    特装展位装修布展有关规定
    标准展位配置及注意事项
    布展期收费
    展览期间用电收费
    撤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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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装修及布展流程

注:
1、展位装修时间定于2008年8月30日至9月5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0—6:00,为期7天,所有参展商必须于9月5日下午6:00前装修完毕,以便9月6日进行布展。
2、布展时间定于2008年9月6日,上午8:00至晚上9:00。
3、9月6日晚上9:00展馆全面清场,组委会统一进行场地布置及全面清洁、安检工作,所有参展商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晚上9:00前离场。
4、参展商和展位承建商装修前必须提交电工证复印件到参展商报到处,填写入场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领取布展证,方可进场装修。
5、参展商请在9月6日上午2:00前到报到处领取参展商工作证。
特装展位装修布展有关规定
1、特装展位只提供正常大厅照明及未铺地毯的展位空地,参展商须自行设计及搭建展位,应遵守组委会有关规则。
2、参展商须于2008年8月7日前将展位设计图、展位装修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法,呈交组委会审批,设计图比例必须小于1:100,并须注明详细施工尺寸,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电路图(电路图须标明总用电量(单位:kw))、灯具种类、施工用料等资料一并交付组委会审核,以确保安全用电和符合消防条例,否则组委会有权拒绝其进场施工。
3、电器安装要求:
a、施工单位所有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所选用的用电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b、所有电力设备的安装、布线和拆除都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在通电前,所有电力设备和装置必须由大会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试,验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拒绝供电。
c、禁止使用霓虹灯、电炉、电热器具、带电感镇流器的日光灯和超过300W的碘钨灯,对任何被组委会认为危险的电器设备,组委会不予供电并强制拆除。
d、展位总用电量最高不得超过35W/㎡,需自备带有漏电开关的电源箱。
4、装修施工要求:
a、大会装修统一高度3.3米,高于或低于此高度的展位一律不予审批。
b、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易燃或有挥发性的物品严禁进馆,木质材料必须刷涂防火漆或其它防火剂,玻璃装饰物必须使用钢化玻璃。
c、搭建物必须建在参展商租定的范围以内,不能阻挡消防通道、防火门、消防栓、防火卷闸、消防按扭、消防喷淋烟感系统等消防设施。
d、施工期间不得损坏或拆改展馆设备,不得涂污通道、墙壁及地面,不得在门、窗、柱、墙及地面打孔或凿洞,不得利用场馆及管道支架吊装物体,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展馆内严禁吸烟。
f、展馆内严禁明火作业(电焊、气焊)。
标准展位配置及注意事项
一、标准展位基本设施
1、正常大厅照明。
2、公司楣板名称。
3、10A/220V插座一个。(禁止接驳照明灯、灯箱、霓虹灯、电炉和电热器等)
4、日光灯2支、洽谈桌一张、椅二张、纸篓一个、围板、地毡。
二、注意事项
1、参展商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将标准展位布置图回执表(
下载标准展位布置图回执表)传真到组委会,该展位布置图回执表必须清楚标明围板的布置及预租射灯的准确装配位置,组委会将根据参展商所出布置图纸进行展位搭建,搭建后如有改动,每拆一块围板收取30元人民币,每新增一块围板收取50元人民币。如在截止日期前未收到展位布置图,将按组委会规定搭建,日后如有改动,拆装费用由参展商自负。
2、所有电源接驳需经组委会执行,参展商不得自行接驳或将自备之电器连接到大会的电线上,否则组委会有权拒绝供应电源。酿成事故者须承担一切责任。
3、严禁在展板上打钉、钻孔、喷涂、扣挂重品或锯断展板,如有损毁,参展商须按原价赔偿。
4、参展商如加装电器插座的,按每个插座(15A)50元标准收取电费、加装费。
5、标准展位内如需增加灯具,需向组委会租用,所有费用必须预先缴付。(租赁价目见展具租赁回执表)
布展期收费
布展期收费(2008年8月30-9月6日)
1、布展期间,组委会将按参展商具体的布展时间收取布展期管理费(包括公共照明、公共清洁及布展用电)。按摊位面积每天分时段收取,具体见下表:
时 间 段

8:00-18:00

19:00-23:00

23:00-次日凌晨3:00

每平方米收费(元)

1.5

2

3


2、组委会原则上不同意晚上加班,确需加班的单位必须在当日下午3时前向组委会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加班施工。
3、为确保施工人员按章操作,凡进场施工的单位,在进场报到时必须缴纳保证金,展位面积在100㎡以内(含100㎡)收取人民币800元/个,展位面积在100㎡以上的收取人民币1500元/个,保证金在展位撤展完毕经组委会审核无违反大会规定后予以返还。如违反大会有关规定的,扣除相应应罚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参展商必须补足差额部分。
展览期用电收费
展览期用电收费(2008年9月7-10日)
项 目(规 格)

单 价(元)

6A/380V(3KW)

600

10A/380V(5KW)

800

15A/380V(8KW)

1300

20A/380V(10KW)

1500

25A/380V(13KW)

1700

30A/380V(16KW)

2100

40A/380V(20KW)

2700

50A/380V(26KW)

3500

60A/380V(32KW)

4200

插 座(15A)

50

备注:参展商在报批施工图时应同时申报展位展览期的用电量。
撤展事项
1、展览会结束前,参展商必须填写好有关参展商问卷。参展商提供之资料只供统计之用。组委会将于展览最后一天(9月10日)下午收回填妥的问卷后才发放撤展证。
2、参展商凭参展商工作证和撤展证才可入场撤展,撤出展品需填写放行证,并签署印鉴,经展览会现场办公室盖章认可后,展馆保安方能准许其出场。撤展时间9月11日至12日,参展商必须在此期间内撤展完毕,逾期不撤展的,组委会不负责保管并有权处理遗留的物品,并从保证金里扣除清理费。
3、展览会正式开幕后,参展商不得运入新展品,展览会结束前不得将展品搬离展场。
4、严禁提前撤展,已出售的展品统一在9月11日提货。